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呂佳鴒明知彭柏梅、馮莉媚於民國99年 6 月16日中午12時10分許,在苗栗縣頭份鎮 路11巷19號 社區中庭內,並無分別以徒手及用棍棒毆打呂佳鴒成傷,亦 無恐嚇呂佳鴒不得報警等語,竟意圖使二人受刑事處分,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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